外遇抓姦達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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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1-24 22:19

母親同時與多人交往,所生子女可否強制父親認領?

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,未經認領、扶養、準正,與該子女並無法律上親子關係,毋庸負擔扶養義務等,對於生母與子女而言頗不公平,故民法設有強制認領之規定(民法第1067條),但同法第1068條規定:「生母於受胎期間內,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,不適用前條之規定。」此在學理上稱為「不貞抗辯」,旨在懲罰不道德之妻,以免子女之血統混亂,惟現今遺傳學研究已有重大突破,經過DNA鑑定即可確定父與子女有無血緣關係,故以此限制子女與生母請求生父認領,是否有保留必要,實值探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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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1-24 22:18

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,能否繼承妻或夫之遺產?

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,雖為非婚生子女,但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(民法第1065條)。此乃因為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以分娩之 事實即可確定,無須認領而當然發生法律上之母子關係。是故,妻與人通姦懷胎所生之小孩,亦能繼承妻之遺產。另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,妻之受胎,係 在婚姻關係保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因此,倘若夫或妻未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則妻外遇懷胎所生子女,法律上則將 被認定仍為夫之小孩,而得繼承夫之遺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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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11-24 22:17

通姦所生之子女,應從何人之姓?

通姦所生之子女,應從何人之姓?民法第1059條規定:「子女從父姓。但母無兄弟,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,從其約定。贅夫之子女從母姓。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,從其約定。」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,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,可分別討論如下:   (一)未受認領、準正前: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73號解釋認為: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,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,而其生母之關係,則依民法第1065條第二項之規定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由民法第1059條本旨推之,自應解為從母姓。   (二)已經認領、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:非婚生子女經認領〈民法第1065條〉、準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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